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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学科(2008)2号
发布时间:2010-03-18 发布者:

为加强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促进我校省重点学科建设,保证建设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办法》(冀教高[2004]36号文件)关于专款专用、单独建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要求,结合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的来源与管理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指河北省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

二、经费使用原则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学科带头人责任制,坚持“突出重点、发挥优势、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学校对建设经费的使用进行全程审计监督。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严格按照年度计划进行。每年年底由学科负责人组织小组成员,依据本学科规划,讨论制定下一年度省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计划(要求与所设方向一致,既有所侧重,同时又要保证各方向均衡发展),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处,由学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报校长审批,最后由学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处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计划进行调整的,须写明调整理由,报校长批准。

三、经费使用范围及比例

1、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90%主要用于教学科研条件的改善,学科梯队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特别是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引进。

2、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10% 作为公共费用,主要用于与省重点学科建设有关的建设评估、论证、评审等。由学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处统筹安排,校长批准后使用。

3、非学术性出国考察、劳务费、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列入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适用范围。严禁提取管理费。

四、经费支出的审核程序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严格按年度计划执行,经费管理实行学科带头人责任制,学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处宏观协调管理,为便于各学科经费指标控制,所有用于省学科建设的开支必须在学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处登记记账,并按以下要求执行:

仪器设备购置由国资处统一招标采购;5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报学校招标办招标,工程结束后由审计室审计通过后方可报账。

学科建设经费的支出:1万元以下由学科带头人、学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处负责人签字报账,1万元以上同时报协助学科建设工作的主管校长审批后报账。

五、监督与检查

每年12月底,学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处对各学科进行年度进展检查与考核评估,要求各学科点对当年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以书面材料上报。学校财务和审计部门每年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终审核与检查。对经费使用不当、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随时终止经费使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学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处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管理文件精神不符的,以上级管理文件规定为准。

 

 

                                                                                         

二○○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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