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院: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教育厅《河北省省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冀财教[2015]100号),结合2015年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2016年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包括省强势特色学科、省重点学科)经费预算修改完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比例
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按照河北省财政厅 教育厅2015年8月发布的冀财教[2015]100号文件执行,预算经费使用范围(具体解释见附件)和比例与文件要求相一致。具体如下:
学科基地建设。自然科学学科不低于70%,社会科学学科不低于60%。
学科梯队建设。自然科学学科不高于15%,社会科学学科不高于20%。
科学研究工作。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学科不高于10%。
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自然科学学科不高于5%,社会科学学科不高于10%。
(二)预算项目内容的修改完善
根据国家现行财政拨和经费使用有关政策制度,实行年初预算审批,年终预算清零。执行过程中不允许对预算项目及经费使用范围进行调整等要求。要求项目预算做到科学、准确、规范,具备可行性,可操作性。
可行性要求。项目建设任务围绕学科建设目标和需求确定,与将要开展的活动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相一致,同时具有政策依据,具备开展该项活动的条件和一定的工作基础。
科学、准确、规范要求。仪器设备清单须详细列明各项技术参数,报价尽量准确;新建基地和实验室改造项目须按照投标要求写明项目概况、建设方案和资质要求等,符合招标的要求。
二、有关说明及上报时间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严禁购买与学科建设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严禁开支招待费、交通工具运行费、通信费;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挪作它用。
各有关学院、学科负责人一定要高度重视项目预算工作,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在充分讨论基础上,把经费预算做实做细,安排好计划进度,认真填写有关材料,预算上报批准后将不能变更。
上报截止时间:12月20日。
附件:河北省财政厅 教育厅《河北省省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冀财教[2015]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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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