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统称“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规范学科设置与管理,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化学科结构,凝练学科方向,突出特色。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意见》(学位〔2014〕1 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15〕40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7〕9号)、《关于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5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教育部办公厅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二级学科和专业学位领域是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 本细则中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包括:获得国家授权批准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进行等量调整(以下简称“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获得博士硕士一级学科授权的学位授权点下设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交叉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获得授权专业学位类别下设领域的自主设置与调整(以下简称“专业学位领域自主设置与调整”)。
第五条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采取规定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
第六条 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就是根据需求,自主撤销已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新增不超过撤销数量的其他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调整行为。
第七条 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应与学位授权点自评估工作结合进行。学校鼓励学院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学院实际,开展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
第八条 学院主动提出放弃学位授权的,增列指标优先考虑本学院其他学位授权点增列;学校提出撤销学位授权的,增列指标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九条 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基本原则。
(一)撤销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或撤销未获得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可增列为其他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增列学科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其他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二)撤销一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或撤销未获得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可增列为其他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三)对于属同一学科的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点,不得单独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保留博士学位授权。
(四)未参加过专项评估的学位授权点和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被评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可申请撤销,但不能将其调整增列为其他学位授权点,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数纳入省级统筹增列。
第十条 主动撤销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范围。
(一)培养条件较差,与国家规定的《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差距较大的学位授权点。
(二)在国家省学位论文质量抽检中,连续3年出现较严重质量问题,或自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
(三)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发展中心组织的学科水平评估中,排名在同一学科后10%的学位授权点;
(四)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或学生就业困难,出现连续3年未招生;或招生数量少,连续5年招生数量不足的学位授权点。
第十一条 拟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基本要求。
(一)符合河北省发展规划要求,已经列入学校发展规划。
(二)一般应满足国家规定的《一级学科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要求。
(三)服务国家重大需求、落实中央重大决策、保证国家安全具有特殊意义或属于填补全国学科领域空白的学科,可适度放宽申请基本条件。
(四)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增列以应用型为主。
第十二条 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程序。
(一)学院申请。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提出拟撤销或增列学位授权点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申请撤销一级学科授权须提交《申请撤销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申请表》;申请增列学位授权须提交《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或《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等相关材料。
(二)专家论证。学校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一般为博士授权单位)同行专家(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应包括行业专家)对增设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做出是否同意增设的建议。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会”)审议。校学位会根据学位授权点的相关要求、条件及专家评议意见,结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对拟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参会人数一半同意为通过。
(四)公示。对审议通过的拟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本单位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五)上报审批。学校将拟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材料及开展调整工作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适时调整学科设置,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每5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二级学科设置与调整包括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目录内二级学科指已列入教育部编制的二级学科目录的学科(参照199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学科目录);目录外二级学科指未列入教育部编制的二级学科目录的学科。
第十五条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基本原则。
(一)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在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进行。
(二)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三)在同一个一级学科下,自主增设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四)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6位,前4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5位为“Z”,第6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第十六条 增设二级学科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具体指标要求参照相应一级学科申请基本条件中涉及的有关学科方向要求进行。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五)增设目录外二级学科具备以上条件外,要求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有一定规模的社会人才需求。
第十七条 拟撤销二级学科范围。
(一)培养质量不高,在国家、省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连续2年出现问题论文的;
(二)社会需求不足,连续3年未招生的;
(三)不利于学科统一管理的。
第十八条 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程序。
(一)学院申请。二级学科及所在学院主动提出拟撤销或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的申请,并提交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专家论证。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结合本单位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所具备的条件,组织校内同行专家(至少7人)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三)校学位会审议。校学位会根据学科点的相关要求、条件及专家评议意见,对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进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参会人数一半同意为通过。
(四)材料归档、备查。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等材料归档、备查。
第十九条 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程序。
(一)学院申请。二级学科及所在学院主动提出拟撤销、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申请。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提交增设或更名方案等相关材料。
(二)专家论证。聘请7人以上(含7人)的外单位(应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同行专家对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三)信息公示。每年9月30日前,将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四)校学位会审议。校学位会根据学科点的相关要求、条件及专家评议意见,对撤销、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参会人数一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条 信息发布。每年12月31日前,在二级学科目录内和二级学科目录外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名单,须在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交叉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培养情况,可以自主设置或更名和撤销交叉学科。
第二十二条 增设交叉学科基本原则。
(一)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二)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三)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四)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4位,前三位为“99J”,第4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第二十三条 增设交叉学科条件参照国家规定的二级学科基本要求和最低条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交叉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学院,根据国家区域经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主动提出交叉学科设置申请,审批通过的交叉学科给予一定专项经费支持。
第五章 专业学位领域自主设置与调整
第二十六条 专业学位领域自主设置与调整,须在已获得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且分领域的专业学位点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专业学位领域增设须满足相应的专业学位类别申请基本条件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拟撤销专业学位领域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专业学位领域自主设置和调整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三章第十八条程序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按本细则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3年后,需接受国家统一组织的复核。复核工作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关于专项合格评估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 按本细则增设的二级学科、交叉学科和专业学位领域3年后,由学校组织复核。复核工作参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按本细则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的研究生转由学校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和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第三十三条 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通过动态调整的办法重新增列。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
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农业大学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