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振兴学科计划”,加强我校百名青年学术带头人管理,结合《河北农业大学百名青年学术带头人遴选与培养办法》(校学科[2015]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青年学术带头人的总体数量掌握在100名左右,聘期三年。
第三条 青年学术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青年学术带头人进行动态调整,确保青年学术带头人的质量。未入选首批青年学术带头人的教师,工作中取得突出学术成就者,可破格增列为青年学术带头人。
第二章 考评与考核
第四条 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应明确制定总体任务及目标、年度任务及考核指标。青年学术带头人与指导教师一起填写培养计划任务书,并以此作为考评、考核的主要依据。在培养期间完成年度总结报告和聘期总结报告。
第五条 实行青年学术带头人年度考评和聘期考核制度。年度考评工作一般在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聘期考核工作在聘期结束时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六条 年度考评优秀者将加大资助金额,考评不合格者将核减资助经费,直至取消资助。
第七条 聘期考核合格者续聘,考核不合格或聘任两个周期且年龄达到或超过51周岁者,不再续聘。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青年学术带头人作为学科的后备人才、未来的领军人物,要在青年教师群体中发挥引领、表率、辐射作用,要有冲击更高目标的担当和勇气,勇于创新,开拓进取,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影响力。
第九条 青年学术带头人的主要职责:
1.学习研究学科建设的内涵和规律,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参与组织制定本学科发展规划。
2.协助学科带头人和指导教师在本学科方向开展学科建设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学科点、学位点的建设、申报和评估等工作。
3.作为主持人争取教学、科研课题,获得教学、科研奖励,发表高水平论文,积极参与学术活动。
4.讲授本科生、研究生主干课程,指导培养研究生。
第十条 三年聘期内应至少完成以下任务中的1项:
1.获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突出贡献奖)、河北省山区创业奖、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北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主持人);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前7名。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学科发表SCI索引JCR三区以上论文1篇;工科类学科发表EI索引期刊论文2篇;人文社科类学科发表CSSCI索引论文2篇。
3.国家级出版社(国家新闻署发布的)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主编),或主编出版的国家规划教材1部、副主编2部。
4.主持取得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第四章 资助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聘期内每年给予培养经费资助,自然科学类学科每人6万元/年,人文社科类学科每人1.5万元/年。启动后第二年资助额根据上一年考评结果决定。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开支范围主要用于教学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必要的条件建设,做到专款专用。
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购置照相机、录像机、笔记本电脑等,办公室装修改造,餐费、劳务费、加班费、生活补助等,非学术性国内外考察等;不得提取管理费。对经费使用不合理的,将视情节做出责令调整经费使用、减少或取消资助经费等决定。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计划经学科点、学院审核后,报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论证、审批。
第十四条 经费报账程序:由青年学术带头人、学院负责人签字,经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报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农业大学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