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基础,是高等学校建设的根本与核心。重点学科是体现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的重要标志。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对提高我省高等教育的核心竞争力、创建高水平大学、促进科技进步和“科教兴冀”战略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确保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要以政策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凝炼学科方向、突出学科特色、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为目标,重点培育、建设一批优势、特色鲜明的一流学科。力争20个左右的学科进入国家重点建设序列或达到国家重点学科水平,若干实验室进入国家、教育部和河北省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和工程研究中心序列,形成国家、省、校三级重点学科建设体系,提升我省高等教育的整体水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一流人才,创造一流科研成果,提供一流社会服务,努力实现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省教育厅、学校和学科三级目标管理。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按照“加强基础、发展应用、强化优势、支持重点,合理布局、滚动发展、立足创新、实现突破”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加强对重点学科建设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省教育厅负责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总体规划的制定,重点学科的遴选、评估、验收和在专项经费投入、人才培养与引进、科研立项等方面提供支持,并协助教育部共同建设国家级重点学科。
第五条 加强对重点学科建设的组织、领导、协调与管理。高校负责指导重点学科制定建设规划,帮助推选学科带头人,落实学科建设配套经费,负责日常考核、评估及信息采集上报,在人财物等方面对重点学科予以支持。要将重点学科建设与学校的专业建设、学位点培育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重点学科的龙头和核心示范作用。
第六条 重点学科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科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提出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项目和经费使用计划。要积极完成建设规划所确定的各项任务,取得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标志性成果;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内部发展环境。重点学科所在院系要依据学科建设规划,合理配置资源,支持所属学科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对省级重点学科应在人力、物力、财力诸方面,采取强有力措施予以保证,特别是在技术职务评定、科研项目立项、人才引进、对外交流、研究生招生计划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积极争取省直有关部门对相关重点学科在政策和经费上予以对口支持。
第八条 为提高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效率,加强信息沟通,教育厅将建立河北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信息中心,负责省级重点学科建设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发布。动态信息主要反映重点学科人才队伍建设与发展、争取重大项目、取得重要科研成果、组织或参加重要学术会议及建设研究基地等学科建设的重大进展。各学科要随时收集并向“中心”发送各类有关信息(具体办法另发),并于每年3月底前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高校要赋予重点学科及其带头人在确定学科发展方向、内部资源配置、经费使用、人才引进、效绩考核等方面较多的自主权,突破与学科发展不相适应的管理模式,为重点学科建设提供机制上的保障,使其成为全省学科建设的创新示范基地。
第十条 高校要建立首席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学科所在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学科建设小组,形成以学科带头人为主导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机制,坚持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的关键作用。要重视和加强学科梯队建设,壮大队伍,提高层次,增强协同作战能力。
第十一条 要以科研工作推动重点学科的建设与发展,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多出创新性成果。在确保完成国家、省和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承担横向科研任务,面向社会开展科技服务。通过科研提升学术水平,形成对现代化建设起重大支撑作用的源头性、关键性、标志性成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 积极承担高素质人才培养任务,建立和完善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努力创造条件扩大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模,全面启动产学研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建立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自我保障机制,推进研究生培养与管理机制改革,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创新人才,使研究生教育直接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积极参加国家和河北省优秀博士、硕士论文评选。
第十三条 建立重点学科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发挥重点学科的综合优势和对其它学科的辐射和牵引作用,提倡学科间相互开放与协作,在软、硬件上全方位提高资源共享程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 鼓励高校内部以及校际间的同类学科联合共建重点学科(点、群)。共建学科应立足于发挥各自特长,在高层次人才培养、合作科研、学术交流、资源共享、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实质共建,培植新的学科增长点,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切实促进学科(点、群)的交叉、融合和共同发展。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采取政府拨款、学校自筹和积极争取国家、省及企事业单位支持的办法解决。省每年按学科建设实绩拨付专项经费。学校在安排年度预算时,要对重点学科予以倾斜。重点学科应加速成果转化,多渠道筹措经费,努力提高学科的整体水平和对社会的贡献率。
第十六条 省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采取保证基数、因素加权、政策导向、数模核算的办法予以分配。通过加权因素、比例的不同,突出体现重点和实绩,推动学科紧密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关键问题,以国家和我省及企事业重大项目为背景,开展科学研究,产生一批有突破性的成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国内外学术竞争。
第十七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情况,规划、计划的实施和检查、评估等情况,将作为省拨经费的主要依据。高校按年度对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教学科研条件的改善,学科梯队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特别是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引进。基本建设项目和配套一般设备由学校解决。非学术性出国考察、劳务费、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列入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严禁提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要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围绕拟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购置先进配套的实验装备。学科所有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专管共用或协作共用,提高实验设备的使用率和开放度。同一学校不同学科点不得重复购置大型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省级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含专著、论文),必须统一注明为“河北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科研项目由多方资助的,成果标注可按资助强度排序。未作标注则不予认可。
第二十一条 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成果归学校所有。学校应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中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对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校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对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将定期对重点学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强化重点学科的考核与评估。省教育厅将根据紧扣目标、突出贡献、分类评估、以评促建、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省级重点学科进行经常性检查、中期评估和整体性评估验收。重点考核其标志性成果,为河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做出的突出贡献,各阶段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建设成效。
第二十四条 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学科竞争。对发展方向正确,建设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学科,给予表彰奖励,并适当加大经费资助力度。对检查或评估不合格的学科将限期整改,暂停经费资助。对经再次检查或评估仍不合格的学科,将撤销其省级重点学科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