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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关于印发《河北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校发字〔2020〕4号)
发布时间:2020-06-01 发布者:

各中层单位:

《河北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农业大学

2020年5月27日



河北农业大学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术委员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河北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校综字〔2018〕10号),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领域重要事项进行审议、评定、咨询和监督等职权。议事形式主要有全体会议、主任会议、秘书处会议等。

第二章 议事范围和议题确定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为《河北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学术委员会职责所涉事项。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议题来源:

(一)受学校委托需要进行审议、评定、咨询和监督的事项;

(二)学术委员会所属各专门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或评议的事项;

(三)学校行政职能部门提出的学术事项;

(四)由主任委员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议题提供方需事先进行深入细致调研、论证和协商,填写学术委员会议题申请表,并附论证材料,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六条 学校委托的学术事项,根据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出。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在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牵头部门提出。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收到议题材料后,对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发送参会委员,以便委员提前安排工作,分析研究材料。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并向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委托专门委员会或临时评议组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评议组组长一般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中的校领导担任,评议组一般由学术委员会相关委员组成。根据议题特殊需要可邀请学术委员会外的专家。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实行一题一议,逐项进行审议。经与会1/3以上委员提出动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三条 与会委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当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主持人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必要时应当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讨论议题出现严重分歧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并在继续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后,再次提交会议讨论表决。

第十五条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实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利。

第十六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但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的2/3以上方为有效,同意票应达到实际表决委员的2/3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到会接受询问或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人员根据需要可参加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议,需要公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对议事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复议。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编发《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报送校领导、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单位。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具有重大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学校的涉密事项、涉密学术成果;

(二)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评价言论;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和履行职责。一年内2次无故缺席会议,或任期内累计4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将视作自动辞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交流及培训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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