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文)要求,为保证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自2014年起,我办将组织开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现将《河北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
2014年8月26日
附件:
河北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要求,为保证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切实做好我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学位办)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时间节点是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期间所有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抽检方式:采取点面结合、随机抽检方式,即普遍性抽检与每年选择部分学科重点抽检相结合。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以国家为主,省里将根据需要,择时、择量安排;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各类硕士学位论文总数的5%左右,申请延期答辩的学位论文为必须参检论文。
第四条 每年9月20日前各学位授予单位上报上学年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数据盘,省政府学位办汇总整理完上报盘后,直接从数据库中调取被抽选到的学位论文。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和硕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
第六条 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第七条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八条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省政府学位办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条 专家评议意见由省政府学位办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同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的使用。
(一)省政府学位办对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对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在下次论文抽检时对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将加大的抽检比例,并责成学位授予单位对其进行质量约谈。
(三)省政府学位办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专家评议意见将作为省里统筹安排招生计划、经费投入等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指标。
(四)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撤销学位授权。
(五)学位授予单位要把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本单位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确定、招生计划安排等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